【司法观点】
公司一审主张不予支付的原因在于员工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审则主张《入职登记表》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关于不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在一、二审并不一致,且《入职登记表》未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要素,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要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沈某支付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689.66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X公司主张《入职登记表》应当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X公司一审主张不予支付的原因在于沈某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也仅填写一部分,二审则主张《入职登记表》视为书面劳动合同,X公司关于不予支付的理由在一、二审并不一致,且《入职登记表》未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要素,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判令X公司向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137号。

江门国晖律所管斌微信
微信号码:15019897939,专业提供婚姻、债务、劳动工伤、交通肇事、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