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虽然提交了其自己书写的工作笔记及报账单拟证明其加班时间,但是,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笔记簿记载的内容,结合驾驶员工作性质、用人单位加班补助发放情况,综合认定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的事实。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工业园区管理委驾驶员,其申请再审称,
1. 原审判决认定其对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领取加班补助后未提出异议,从而认定视为其认可该期间的加班费错误。
2. 其工作记录簿上清楚详细记载了出勤时间、加班时间,不存在临时延长工作时间情形,所有加班均是提前安排,且均为口头通知。
【裁判要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申请再审虽提交了其自己书写的工作笔记及报账单拟证明其加班时间,但均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根据李某的工作笔记簿记载的内容,结合驾驶员工作性质、用人单位加班补助发放情况,综合认定李德从在工管委工作期间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的事实。
故,李某申请再审提出原审判决对其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认定不当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3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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