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公司将员工的职位从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员工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公司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员工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应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
【基本案情】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9465号一审判决某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支付陶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X公司应否支付陶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X公司主张出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安排陶某负责电梯及考勤设备优化工作,必要且合理,且X公司并未与陶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X公司将陶某的职位从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一审认定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陶某向X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X公司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X公司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陶某向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X公司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应支付陶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66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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