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人都听说过
股东对公司享有知情权
那么,今天的问题来了
如果一个人曾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及员工
他从这家公司离职后
是否还享有股东知情权呢?
带着疑问
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为阿山,股东为阿山和阿力。
2020年,阿力从A公司离职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向A公司邮寄《律师函》,《律师函》中载明:
1.A公司收到本律师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阿力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供查阅及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原件和会计凭证原件,供阿力查阅;
2.A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阿力辞去总经理职务的变更备案登记。
然而
A公司拒绝了阿力
查阅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的请求
阿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作出如下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阿力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2.阿力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
3.阿力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阿力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本案中,阿力自2014年起至今一直是A公司股东,其有权依法行使相应的股东知情权。至于阿力是否清楚A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并不影响阿力行使其股东权利。
阿力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
首先,知识产权纠纷与查阅账簿并不存在冲突,A公司的账簿中显然不会记载有关科思泰公司的知识产权的内容;
其次,二家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并不一定构成实质的竞争关系。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与A公司存在实质的竞争,比如在客户、项目招投标、经营地域等方面存在竞争,而只是单纯的依靠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来认为阿力有不正当目的,缺乏说服力。
阿力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项目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查阅会计账簿。
本案中,阿力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向A公司邮寄《律师函》,书面通知A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因此阿力诉请查阅会计账簿,符合法律相关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
厦门中院依法判决
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2014年成立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阿力查阅、复制;
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2014年成立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的会计账簿原件和会计凭证原件供阿力查阅。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世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保护中小投资者”这一指标的核心内容之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开展产权司法保护行动的实施意见》中均提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股东知情权。
因此,本案一方面通过确认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即包括原始凭证,统一长期以来实践与理论界股东知情权内容的争议,确保了中小股东真正、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真正实现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如何界定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标准上应从严把握,即小股东的关联性公司与案涉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才认定股权知情权行使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不应以两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认定存在不正当目的。
综上,本案关于支持股东知情权的裁判彰显了厦门系统法院依法、充分、全面保障中小投资者的股东知情权,也为厦门市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增量起到重要、积极的典型示范与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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